根据已实施的指导原则ICH S10《药物光安全性评价》评估策略,识别化合物的潜在光毒性风险和光毒性的产生机制,应是光毒性研究的首要内容。而在光毒性体内试验实施过程中,构建可靠的阳性对照体系,是确保试验灵敏度与可靠性的决定因素,也是满足指导原则要求的关键。
本文结合有济医药阳性药筛选案例,探讨如何选择合适的阳性对照药,以及在啮齿类动物模型中如何构建科学的筛选体系,为从业者提供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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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毒性产生机制
某些药物在接受光照后,由稳定态转为激发态,进而对机体产生损害作用。根据光化学反应的类型,其作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途径:
(1)光产物直接损伤:药物吸收光能后,直接产生具有细胞毒性的稳定光产物,导致细胞损伤;
(2)能量转移途径(Type Ⅱ反应):激发态光敏药物将能量传递给基态分子氧,生成激发态单线态氧(¹O₂),进而氧化脂质、蛋白质和DNA等生物大分子,导致细胞膜或DNA损伤;
(3)电子转移途径(Type Ⅰ反应):激发态光敏药物通过电子或氢原子转移,生成超氧阴离子、过氧化氢、羟基自由基等活性氧物种(ROS),损伤细胞膜或DNA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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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光毒性药物
光毒性反应的临床表现类似日光性皮炎,为晒伤样水肿性红斑,自觉灼热感和刺痛感,严重者可出现水疱或大疱。与光过敏性需要预先致敏不同,光毒性反应在首次接触药物并暴露于光照后即可诱发,其反应强度与药物剂量、光照强度和暴露时间相关。
常见光毒性药物包括喹诺酮类抗菌药,代表药物有司帕沙星、洛美沙星、氟罗沙星、环丙沙星、氧氟沙星;四环素类抗菌药,代表药物有多西环素、米诺环素、金霉素、土霉素、地美环素等,其中多西环素和地美环素最易发生光毒性反应;抗精神病药如氯丙嗪,可同时引起光毒性及光过敏性两种反应;利尿药如氢氯噻嗪;降糖药如格列本脲、格列吡嗪;抗癌药如长春新碱、甲氨蝶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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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毒性评价的策略
供试品不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通常不需要开展该项试验。但是如何判断“不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”是个问题。
已知光谱中紫外线的波长可分为UVA(320 nm~400 nm)、UVB(280 nm~320 nm)、UVC(100 nm~280 nm)、EUV(10 nm~100 nm),自然界的主要紫外线光源是太阳,太阳光透过大气层时波长短于290 nm的紫外线会被大气层中的臭氧吸收掉,因此一般自然阳光的波段在290 nm~700 nm,日常接触的紫外线主要是290 nm~400 nm波段。
在首次IND时,至少需要通过光化学性质来评估光毒性的潜在可能。考察化合物在290 nm~700 nm波长范围内能否吸收光子。ICH S10指出,当化合物在290 nm~700 nm波长范围内的摩尔消光系数(MEC)不高于1000 L/mol/cm时,认为该化合物不具有足够的光反应性来产生直接的光毒性。如果高于1000 L/mol/cm,可以通过非临床组织分布试验结果考察化合物在皮肤、视网膜等相关组织中是否有分布。如MCE高于1000 L/mol/cm,或者在IND申请前没有进行非临床组织分布试验,那么可以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增加相关避光措施保护受试者。
ICH S10给出的光毒性研究策略流程图如图1所示。首先根据MEC数值鉴别风险,判断药物是否需要进行光毒性试验。如需开展,根据3R原则,为减少动物的使用,通常在开展动物试验前考虑一种经验证的体外试验方法,一般首选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法(3T3 NRU-PT),如果结果为阴性,无需进行下一步研究。如果阳性,则需结合组织分布数据,开展动物体内光毒性试验,以评估体外试验确定的潜在光毒性与体内试验结果的相关性。对于MEC高于1000L/mol/cm(290~700nm)的APIs或新辅料的皮肤用产品,除光毒性试验外通常需进行光过敏性评估。

图1 全身和皮肤给药的可能的光毒性评估策略(ICH S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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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阳性药选择如此关键?
体内光毒性评价方法可以根据药物是系统给药还是皮肤外用,选择猪、兔、豚鼠、大鼠或小鼠等种属,合理设计给药频率、照射时间点、照射剂量、辐照度、照射时长、光源等。
如果开展体内光毒性研究,最好在试验方案设计前获得化合物的药代动力学信息,以确保在与Tmax相近的合适时间点照射,并有助于选择与预期临床暴露相关的合适研究周期。如果没有化合物的药代动力学数据,应将收集药代信息作为体内光毒性研究的内容。
随着药物靶点的多样化,眼部光毒性评估日益受到重视。ICH S10要求对吸收可见光(>400 nm)的药物进行视网膜评估。对于仅吸收小于400 nm波长光的化合物,因为角膜、晶状体和玻璃体的穿透性限制了该波长不能到达成人的视网膜,则无需进行视网膜评估。对于筛选光毒性阳性药体系,为充分验证所选择的方法,对照品应包括人体光毒性化合物、代表不同化学类别和光毒性机制的化合物。在视网膜光毒性评估试验,应选择吸收可见光范围(如波长大于400 nm)的阳性对照品,以验证光照参数和病理评分系统的可靠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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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素动物 vs. 白化动物
光毒性试验的阳性药筛选体系必须包含对不同品系的考量。动物种属的选择应考虑光照敏感性(如发生最小红斑的剂量)、耐热性及对照物性能。尽管与有色皮肤相比,无色皮肤用于检测光毒性更敏感,但有色和无色动物模型都可以用。然而对于可与黑色素明显结合的APIs,如果无法确保靶组织有适当的暴露,则应考虑选择有色皮肤动物模型。表1为常见动物模型及特点。
表1 常见动物模型及特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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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济医药光毒性评价阳性药的选择:经典药物的系统评价和使用建议
基于ICH S10指导原则及文献调研,有济医药在SD大鼠(白化模型)上对5种临床已知光毒性/可能光毒性药物进行了单次灌胃给药后的体内光毒性评价,建立了稳定、可重复的阳性对照体系。
动物数量:SD大鼠,6-8周龄,每组6只,雌雄各半。
UVA照射:UVA波长为320 ~ 400 nm,剂量为10 J/cm²。动物在照射前需脱毛(背部区域),照射期间需适当约束,确保暴露区域均匀受光,大鼠保定见图2。
刺激检查:于照射结束后1、4、24、48和72 h各观察1次皮肤反应。具体结果见表2。

图2 SD大鼠经UVA照射前保定情况(背部剃毛、不遮眼)
表2 阳性药物模型建立及结果

对于黑色素结合型药物,在无黑色素的SD大鼠中,因缺乏黑色素介导的药物皮肤滞留,皮肤药物浓度往往低于有色大鼠,可能会导致光毒性反应减弱或缺失。提高给药剂量可在一定程度上补偿皮肤暴露的不足,从而提高模型对这类药物光毒性反应的检出能力。有济医药以SD大鼠单次灌胃盐酸氯丙嗪(100 mg/kg)或8-MOP(10 mg/kg)+Tmax UVA照射,可产生阳性结果,可作为阳性对照体系。但对于弱黑色素结合或低剂量暴露场景,仍建议辅以有色大鼠模型进行验证。非黑色素结合型药物在SD大鼠中光毒性反应程度与有色大鼠差异不大。
综上,体内光毒性研究中选择合适的阳性对照药,可以保证试验系统的有效性,便于评估受试物的皮肤光毒性、眼部光毒性等潜在的光毒性风险。目前推荐使用的阳性药体系为SD大鼠给予8-MOP(10 mg/kg)或盐酸氯丙嗪(100 mg/kg)。
有济医药毒理技术平台
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是新药研发中不可或缺的一环,有济医药建有快速、高性价比的早期毒理筛选平台和专业、规范的IND申报毒理研究平台,可以开展GLP试验类型涵盖单次和多次给药毒性试验(啮齿类、非啮齿类)、生殖毒性试验(I、II、III段)、遗传毒性试验(Ames、体内微核、染色体畸变)、局部毒性试验、免疫原性试验、安全药理学试验及毒代动力学试验,为创新药全球注册提供全面、合规的非临床评价服务;
同时,平台具备支持各类创新药物及制剂的评价能力,除常规小分子化药外,在核酸药物、抗体偶联药物(ADC)、多肽/蛋白药物及细胞治疗等前沿赛道积累了丰富的项目评估经验,并可承接体内外光毒性、组织交叉反应(TCR)、体内外成瘤性、促瘤性、致瘤性等复杂研究项目。

